這個問題是在2000年澄清的,後來就再沒有聽到過相關的調整,應該是現行的吧.當然,這是最方便的一種方法,而其它的方法比如申請H1簽證或者入境用EAD工作都是同樣可行的,別的律師的建議不一定是錯的.你可以給你律師看這個文件,看他怎麽說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