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A後來還幫我FILE了I140,雖然我已早離開了公司A. 但是這個I140最後沒有被批準。原因是要RFE,提供公司財務等資料,我覺得夠嗆,就讓給CANCEL掉了。公司B幾乎同時也受到140RFE,我覺得沒有必要申請兩個140. 公司A 是小公司。B隻是上市公司。 當時我沒有想到會用A(EB3)的PD. 後來還將從此PD用到了我太太的485上,我的LAWYER講這不符合USCIS的常理。 我大概比較幸運。希望你也一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