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的,隻有LG可以辦。他是EB1的Case。移民局關於子女的定義是stepson也算的。
我到USCIS的網站上查過,那上麵說拿綠卡後主申請人隨時可以為配偶或子女辦follow to join,隻要關係是在主申請人拿綠卡之前建立的就可以。我問過律師,follow to join越快越好,最好在綠卡後一年內提出,還是按他的EB1,不用排期。如果錯過這個時機,就隻有按親屬移民,會等很多年。可LG不體諒我想跟兒子早日團聚的心情,總拿經濟條件不好來阻止。我說我前夫會給撫養費,他也持懷疑態度。錢真的就那麽重要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