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位前輩們, 在此想谘詢一個J1轉B2的問題。 本人J1身份在美將近兩年,5月底合同結束。WAIVER已批下來了。 想以B2身份在美多留4個月。但是對遞交申請後等待期間身份合法性不是很肯定。谘詢過2個律師。一個說,如果申請被據,從J1過期那天就算非法居住;而另一個則說,是從被拒那天算起。如果是前者的話,必會對以後入境造成影響。 到底哪個說法為準,還請明人指點!! 再此先行謝過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