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想自己申請,但不知是否要從新給一個whole package。如果律師和我同時都寄了材料,是否就變成double case了?律師不回我的電話和Email。我不知他在做什麽。我很著急。30天的期限。是不是30天之內的最後一天前寄出,就都算合法呢?如果等律師辦,他給耽誤了,30天過了怎麽辦?感謝你的回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