裏麵提到“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已經失效”則不能遞485.但是又提到,“持H或者I簽 證的非移民”是例外。 請問,這個“持H或者I簽證的非移民”做何解?是不是指的最後一次進入美國時候 所持的簽證? 如果領導最後一次入境為F1。在境內F1轉為H-1B。隨配偶遞了485,目前無非移民身 份。那麽是不是就是說不允許在美國境內遞交自己為主申請人的485了呢?換個方式 說,隻要領導拿到H-1B status,就可以遞485了,是這樣的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