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情一下!但我直觀感覺麵試會有問題。2003年年底你們剛結婚,2004年就幾乎開始分居,加上你先生這次不跟你同往,因此如果你此次獨自前往,移民官多半會懷疑你們當初婚姻的真實性。美國移民法曆來是秋後算帳,即使當初順利拿到了綠卡,如果後來被查出有欺騙行為,也會被取消綠卡、甚至被遣送出境的。 (本不該打探私人問題的,但還是想問一下:你當初去紐約、去波士頓工作都是跟你先生共同商量後作出的決定嗎?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