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去年10月9日打的指紋,今年年底要回國,明年1月11日才回來,正好超過15個月,是否會因此錯過打指紋?移民局規定的15個月重打指紋,是指上次打完指紋後15個月時會發通知再打呢,(就是在15個月之後的某天再打指紋)?還是15個月內就會發通知,然後在正好15個月的時候重打指紋? 謝謝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