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現在公司A,有EB1B 140和485 PENDING. 公司B邀請我去。我的問題是,我是否可以暫時繼續給A工作,B公司先給我遞交EB1B的140和485和EAD,等拿到EAD,我再離開公司A,去公司B上班。法律上可行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