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在準備DIY恢複 EB1A RFE. RFE 上包每條都列了一遍要求補充證據. 有兩個問題請教各位: 1. 在論述十條標準(我隻論述四條)時, 是否一定要按照RFE上的順序逐條回複. 我可不可以用以下順序: 1. 貢獻; 2. 文章; 3. 得獎; 4. REVIEW.? 2. 在論述中, INITIAL申請時推薦人的語句是否可以在RFE中引用? 多謝幫助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