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一個問題, 以雙方一起生活而順利入籍後不到半年男方提出了離婚要求,要以一年分居的理由,由他母親做證人,這樣我們離婚了。 這樣好像有欺騙移民局的嫌疑。 一直不敢答應另一個男性朋友(也是外國人)的求愛。 我該怎麽辦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