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不了痛苦的身心折磨,不得不離婚了,請好心人給點意見。
我原來是H4,後跟著我先生申請綠卡,他是主申請人,我是Dependent申請人。去年工作許可和AP都批下來了。 我在讀書,但是實在受不了家庭暴力和精神的折磨了。
我想申請離婚,在加州提出離婚申請後有六個月等候法庭判決的等候期。在這期間我還可以用現有的身份把書讀完嗎?還有6個月我就畢業了。如果他在這6個月之內回國,我們還沒有得到法庭判決之前,我用現在的工作許可工作是合法的嗎?
得到判決後我會轉其他身份或者回國。所以不用考慮判決後我的身份不合法的問題。
有懂這方麵法律的給點意見吧,想了很久, 該忍的也都忍了。還是好聚好散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