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民與國籍法條款裏沒有exception的條文,你說移民局能夠怎麽樣做?如果是以居美十年以上的理由申請hardship,那裁決權也是在移民法官而非移民局,要先由移民局將其納入遞解程序,法官才能處理,這樣花的時間反而比CP多,而且風險比CP大。本來如果豁免能批準,CP是100%批,但是如果上庭法官沒有批,就會吃個遞解令,離境後也是十年不準入境,而且那時申請豁免難度更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