昨天發帖子, 關於收養的問題。 不過, 回複的很少, 就去查了查以前的帖子。 發現一個帖子說, 收養要在 12 歲之前完成共同生活2 年。 不是說年齡的限製是 16 歲嗎? 怎麽成 12 歲了呢? 我的朋友的孩子今年正好 12 歲, F- 2 在美國, 難道說, 來不及辦了? 謝謝大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