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實上你沒有盡到監護人的義務。
通常,你作為主申請人申請移民加拿大時,你兒子作為你未成年的家庭成員,以申請人可同時申請移民加拿大。根據加拿大移民法,你兒子移民加拿大必須要你的前妻作明示的“無異議”意思表示(書麵簽字)。如果你與你前妻協商不成,你可以向中國法院對協商異議部分要求裁決,法院會根據監護人自身情況變化,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,有利於監護人更好的盡監護人的義務的原則,作出有利於你的裁定(不是判決)。有了這份法院的裁定,你就可作一份涉外的公證書交給加拿大領事館就可。以上所說的是常規作法。
以下居士根據你所列的問題提出一些見解;
1。我已提交了法院離婚協議書及公證件,上麵說明我具有監護權(custody)而沒有提到她有。為什麽還要再讓出?
★法院離婚協議書即調解書與法院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(補正b2f1的觀點)。你雖然取得了法律意義上的監護權,但中國和加拿大法律都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,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。離婚後,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,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。由此你兒子在身份上重大變化時,征得另一方同意符合加拿大移民法。
2。該Count Order在中國對應叫什麽?
★一般說就是法院的裁定。
不過居士在這裏提出一些異議,為什麽現在才想起辦理你兒子的移民?居士認為你現在上中國法院要求作出有利於你的裁定很難,因為,事實上你現在沒有盡到你作為法律意義上的監護人的義務,如果對方提出這個異議,法院不會支持你,說不定還會取消你作為監護人的資格。
3。萬一我辦不出該Order, 有否其它途徑將孩子移民過來?如探親或旅遊簽證,過來再轉身份?或先在加讀書,到18歲時再轉(此時無須對方簽字)?
★那是另一個故事,還要征得你兒子的同意。
★★★最後,居士建議你還是與你前妻好好商量為上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