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和LP目前均為H1-B. 去年10月收到AP (LP 主申請人). 收到AP後, LP 和我均做了H1-B 延期 (我是6年->9年; LP 3年->6年 ). 剛剛在網上看到一個律師的貼子說隻要在AP批準後再申請H1-B延期(並且獲得批準),那麽以前的AP就視為作廢. 1.請問這種說法有道理嗎??? 2.如果是真的, 那EAD 還有效嗎??? 多謝!!!!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