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老公07年5月J1過來一家公司工作,合同到09年3月。由於目前公司項目大概在08年8月左右結束,如果不想等到合同到期,此時又有另外公司要老公過去工作(同類工作),是否需要重新申請J1簽證? 聽說J1簽證結束後隻能在美國停留30天,是這樣嗎?在這麽短時間內簽出新的J1有可能嗎? 能否在不告訴目前公司的前提下,先和新公司把新的J1申請出來,然後再提出辭職? 多謝大家指教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