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境抽血之我見

來源: 2007-12-04 11:56:03 [博客] [舊帖] [給我悄悄話] 本文已被閱讀:

1. 法規地位
質檢總局的>法不是什麽新規定,參看下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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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二條
...
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籍人員,入境時必須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健康情況,並在入境後1個月內到就近的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縣級以上的醫院進行健康檢查。公安機關憑健康證明辦理有關手續。健康證明的副本應當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衛生檢疫機關備案。
...
該條例為1989年衛生部[1989]9號令.
再參看>第九條,不難看出是何其類似,隻不過特聲明是為艾滋病防疫. 為此,該法令充其量隻是和>相當或更低等的條例.
2. 操作
>的操作大家有目共睹.其原因,之一,影響壞;之二, 效果差;之三,客流大,無法100%操作. 難道為了一個和>類似的法令,操作上就會做大變動嗎?
另外,如果所有適用的人都得抽血,那麽質檢總局靠什麽來保證呢?邊防,衛生,民政,等等一係列其他部門必須統一配合才能完成,而在中國,總局能保證分贓公平嗎?
所以,以下情形中:
A: 維持原狀,以抽查為主,針對回國定居者;或
B: 開始幾天一視同仁,N月後不了了之;
C: 一直堅持.
我以為以北A 或B 最為可能.
我想大多數海外公民不會三天兩頭回國玩,所以到下次回去的時候,可能大家都不記得這個條文了. 所以大可不必操心太甚. 再說,就算輪著了抽血,操心也沒用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