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結婚時被民證局注銷了,不是我原來認為的丟了, 我從網上查,離婚再結婚時,要注銷離婚證,也證實了我的記憶,我出國前,並沒辦離婚公證,隻按當時規定辦了未再婚公證,這種情況下,該怎麽辦呢? 和移民局這樣解釋,可以嗎? 隻給他們未再婚公證,可以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