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認為還是應該在NI領域繼續工作幾個月,雖然找麻煩的可能小於LC

來源: 2007-11-20 15:52:11 [博客] [舊帖] [給我悄悄話] 本文已被閱讀:

但是審批485時畢竟有要求當事人有持續在NI領域工作的計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