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內的單位已經開了不反對信了,現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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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悔晚矣
於
2007-11-06 15:12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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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給大使館寄去,需要填寫美國國務院的DS3035表要CASE NUMBER. 我記得在美國國務院的網站上可以說是結婚的理由,有些J-1就是這個理由豁免的,中國大使館也允許用這個理由。
不知道對不對啊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