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定婚姻是否真實的根據是是否有真實的夫妻生活事實,以獲得

來源: 2007-10-28 21:48:15 [博客] [舊帖] [給我悄悄話] 本文已被閱讀:

移民利益作為婚姻的目的 之一 並不被移民法 所禁止 ,被立法禁止的是 以此作 為 “唯一的”目的 。
換句話說,如果兩人有共同生育 的 孩子,這個婚姻的真實就是無可辯駁的,即使一方 在拿到 綠卡後決定離婚,法律上也完全合法
當然我也不 認為隻有申請I-360這一個解決辦法,如果能和平解決最好(至少比I-360快很多),但是如果 和平 解 決方案不能達成協議,有這個錄音對I-360的批準有很大 幫助,因為通常對人身安全和 自由 的 言 語威脅可以被認為是虐待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