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的情況隻要每次聽證會都出席,是不會被判遞解出境的
所謂執行遞解也有兩種情況,一種是移民法官判決遞解後,當事人在30天內上訴到移民上訴委員會(BIA),這種情況遞解行動要先中止執行,等BIA對上訴做出決定。通常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依然有人身自由,除非是在偷越國境或是非法打工時被當場逮到的(即使是那樣,法官通常也會再開一次聽證會,來決定是否需要繼續關押,如果認為你不會逃走或是躲起來,一般都是
叫支付保釋金,定期報到),江針星就是這種情況,結果一年多後有一次她報到時,恰好BIA通知移民局她的上訴駁回了,維持移民法官遞解出境的判決,所以移民官當場把她拘捕,送到機場想要遞解出境,這時她馬上要生了,移民官知道如果孩子在遞解之前落地,那肯定遞解不成了(法官為了新生的小公民的利益很可能修改判決允許她留下),所以一直拒絕她去醫院檢查,直到她在機場候機時昏過去,才緊急送醫,結果造成雙胞胎死亡,後來法官考慮到移民局在這件事上處理不妥當,特批了綠卡。
另外一種情況就是30天內沒有上訴,或是上訴被駁回,這種情況如果當時人被移民局關押,可以直接送上飛機,為了避免危害到飛行安全,不僅可以戴手銬,必要時還可以打鎮靜劑。如果人沒有被關押,通常移民局是為其買好機票,給其寄出報到命令,並派人在機場等候,如果不來,就將其輸入全美通輯逃犯的中央計算機數據庫,這樣各地警察如果發現都可以逮捕後移交給移民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