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複:政府機構和教會的都容易,公司則要證明是為了美國的商業利益, 所以
來源:
Goodlucks
於
2007-09-20 14:57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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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在申請到n-470, 在中國工作的5年內,離開該公司,或者被lay off, 那以前積累的時間是否都浪費了。
這樣問題會很大吧。
入籍的時候, USCIS 還要查是否為相同的公司工作麽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