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,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 2,這種情況往返中美都不需要簽證,如果將來在中國犯罪被逮捕,會按照中國公民來定罪審判(中美公民在這點上的區別隻 有在案件是政治案件時(比如案件牽涉民運間諜等 性質,美方認為無罪而中方認為有罪)才有意義,類似吳弘達,李少民之 類的情況,一般人誰淌那個渾水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