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 don't think so

來源: 2007-07-26 14:47:12 [博客] [舊帖] [給我悄悄話] 本文已被閱讀:

你在為原來為你sponsor綠卡的公司工作隻是140批準的必要條件,對於485批準來說,還有兩個條件:
1,證明你申請LC和140時的永久性職務依然存在
2,你居住美國,因此符合在美國境內以485調整身份
對於1,盡管你目前不在美國,但是如果原雇主同意你獲得綠卡後就立刻回美國工作,而且還是那個LC和140的職位,那就問題不大。對於2,如果你大部分時間居住和工作海外,顯然不符合條件。
所以我的建議是,如果打算以I-485調整身份,就不應該長時間離開美國,短期以AP出境是可以的。如果確實很想做這份工,或是公司一定要求你回國工作,那應該將485改成CP,這樣就不會因為2影響獲得綠卡的資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