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白兔, 我2007年1月在國內辦的收養證明, 2007年5月自己拿到綠卡(EB2). 我再回國請當地民政局開個監護權證明,表明監護權(legal custody)從2001年開始至我出國時(2003年)已經有2年多. 這樣為我的養子辦移民,能行嗎? THAN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