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-1豁免申請疑問?
看到了一些關於豁免的介紹,有兩個問題請教一下。
“第三種可能的豁免方式是如果J-1持有人返回本國服務,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或子女,將遭受到“特別困難”(Exceptional Hardship)。“特別困難”包括“醫學困難”,“經濟困難”,“教育困難”,“政治困難”,“政治宗教困難”及其他困難。這種豁免方式看似簡單寬鬆,但實際上還是一條相當窄小和困難的道路。它的內在精神同停止遣返程序中的“Hardship”理由基本相似。它的側重點是“特別” ((Exceptional)二個字。一個人僅僅有一個在美國出生的小孩,要留在美國照顧小孩,一般並不構成“特別困難”,你必須有更多的理由和證據。”
問題一、為什麽說“一個人僅僅有一個在美國出生的小孩,要留在美國照顧小孩,一般並不構成“特別困難””?
問題二,這個“你必須有更多的理由和證據”指的是些什麽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