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這裏還有一份。問一下: 7月2日的公告有何不妥嗎? 是形式錯誤?是內容錯誤? 是發布人越權發布? 是發布地點錯誤? 是發布時間錯誤? 如果都沒有錯誤,你抗議的目的何在呢?按照法律規定,如果visa number 已經用盡quota,必須停止接收申請。7月2日公告有何不妥?違反了哪條法律? 我認為,7月2日公告,正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一個必要步驟,哪來的違法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