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公司原來派我在加州工作,因為不想兩地分居,我在加州工作5個月後,要求公司將我調回了NY總部。但我的PERM是在CA提出並批準的。現在需要FILE 485,工作地點寫的也是CA,但由於我現在的工作地點和住址都是在NY,請問485會有問題嗎?若被查問此問題,有什麽好的說法嗎? 我的理解是485的地點是我綠卡批準後的工作地點,應該與我現在地址無關,請問是這樣的嗎?謝謝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