矛盾關於離婚,謝謝!
我於2000年F1到美國. 上飛機前幾天與A草率結婚, 她在中國. 之後因了解太少,感情破裂.2001年夏,給A寄去F2簽證材料但她簽證被拒. 之後她拒絕與我聯係. 2005年夏, 我委托家人在中國訴訟離婚. 法院判決我與A離婚. 從2000 至今, 我從未回過國, 我們也沒有見過麵. 這次婚姻完全名不符實,沒有共同生活, 沒有共同財產,沒有子女.
與A離婚後我與B結婚,現育一子. B filed 485 already. 今年6月, 我filed 485 follow-to-join B. 後悔的是,在G325A 中”以前婚姻”欄中填寫了None.
現在應該怎麽辦?
1, do nothing. 與A的婚姻名不符實, 我的護照上婚姻狀態是single, 我2000年申請F1的簽證申請表上婚姻狀態也是single. 在美國除了學校的國際學生辦公室,無人知道與A的婚姻(當然B是知道的). 這樣與A的婚姻也許不會被知道. (可是如果被查出來…)
2, 寫信給USCIS要求更正 (這相當於自首…)
3, withdraw follow-to-join B的485, 自己從新申請EB based 485, 如實填寫以前婚姻 (這樣兩485對不上號了…)
4, withdraw follow-to-join B的485, 自己從新申請EB based 485, “以前婚姻”欄中仍然填寫None. 既然是EB BASED, 婚姻也許不再重要. (可是如果被查出來…)
心中無比矛盾,請幫助,謝謝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