xiaobaitu, please help

來源: 2007-06-09 18:57:26 [舊帖] [給我悄悄話] 本文已被閱讀:

陳丹虹律師說:大家也許不熟悉移民法245(k)。該法律條款大意是說:如果申請人有過在美國非法工作的曆史,或曾在美國非法居留不超過180天,隻要申請人在最近一次入境之後沒有再違反移民法,那麽之前的非法工作或非法居留就既往不咎。(180stay)你認為對嗎? 一定需要先離境才有效嗎? thank you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