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區別嗎?
來源:
mission08
於
2007-05-25 23:18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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給我悄悄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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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-864以前需要公證才有效,現在隻需本人簽名,但加入了Under the penalty of perjury 條款。在美國,這大概比國內公證處的印章更有效吧?
現在覺著'我為魚肉'說得有些道理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