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區別嗎?

來源: 2007-05-25 23:18:52 [舊帖] [給我悄悄話] 本文已被閱讀:

I-864以前需要公證才有效,現在隻需本人簽名,但加入了Under the penalty of perjury 條款。在美國,這大概比國內公證處的印章更有效吧?

現在覺著'我為魚肉'說得有些道理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