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律師都說我可以用我太太的出生國參加排期,這意味著我可以同同時遞交I-140和I-485。但公司為我請的律師堅持說這個說法隻適用於consular processing application,不適用於in-country adjustment filing。 各位大俠是否知道確切的規定以及出處? 多謝指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