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否應該重新遞485呢?
老公作為主申請人在去年年底遞了485,EB2,TSC,PD很早,05/2001. 是labor substitute. 140已經批了。他自己的labor是08/2001的,至今還在達拉斯BEC睡著。
我自己的PERM labor PD 是 07/2005的,140也已經批了。昨天剛剛排期到了。我要遞的話是遞加州。(我另有一份2002年的labor, 莫名其妙被BEC 給cancel了,re-open一直沒落實,所以我05年遞的PERM)
我們的485自二月FP後網上就一直沒有update過。
如果我以我的名義再遞一份,會有幫助嗎?labor substitute在485的時候會不會被歧視?老公有點想跳槽,是不是如果我是主申請的話他用EAD就可以隨便跳了?在不同中心弄兩個485會有問題嗎?或者我弄CP是不是可以兩邊都process著,達到“誰先下來算誰的”的效果?
麻煩各位專家給指點一下。等綠卡從2001年到現在了,幾乎沒見過比我們更倒黴的了,真是想起來就煩。唉。
謝謝了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