謝謝! 1--為什麽不想想,非雇主類型,然後利用前個優先期. --我不是PH.D, 沒法自己辦。 而且公司也不允許自己辦 2 基本上希望不大,前者是雇主支持型的,不合轉的條件就難以維持,沒有合理合法的狀態,怎麽carryover? --不是很明白這點:跳槽後還是雇主支持型的啊,為什麽不是合理合法的? 多謝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