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堅持把英文名字填入“Other Names Used",盡管我的所有法律文件,證件以及通信地址都不用這個英文名字,隻是方便周圍人稱呼而已。 跟律師談了這樣會更加延誤name check的處理,但是他們拿出公事公辦的態度 請問有沒有合法的理由,要求去掉這個名字。 多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