朋友的朋友急問: 已有綠卡, 並且已經有回美證(I-131,2006 年申請,已批準,兩年有效), 目前人在香港工作, 如果不想申請美國公民的話(他想保留綠卡身份), 是否一年回一次美國即可? 如果日後改變主意, 申請公民, I-131 的兩年(2007, 2008) 怎麽算? 因為申請公民的前五年之內的最後2.5 年, 要本人連續居住在美國. 如果長期在亞洲工作 (5-10 年), 怎樣保留綠卡? 多謝答複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