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C的吊銷一定會通過移民法官的判定, 也一定有起訴才
有判, 正如你上一個回帖中所說的, 這本身就是申請人和雇主的交易, 如果雇主在你拿GC走人時, 已經得到了他付出所對應的一些回報, 自然不會憤怒到與你大打官司的地步. 如果你是自己申請的, 不關雇主什麽事, 誰會攔你.
現在處於排期, 要拿GC也不易, 一般會給雇主服務一定的時間, 雇主很少會憤怒到與你打官司. 如果在正常不排期時間,GC申請不少是半年內搞定, 雇主給你花大幾千塊, 你拿GC就走人, 雇主不憤怒才怪. 這才有雇主與申請人簽協議這一說.
每個人包括雇主在內都知道, 誰也不是誰的奴隸, 提供永久位置, 並不是一生要在地位很低位置給雇主幹, 其實雇主和申請者都是在相互利用, 各自找各自的平衡點, 自有嚴重失衡, 自然用法律手段解決, 當然雇主不是一定贏這樣的官司.
一句話, 誰都不能過分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