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士以為你有兩個途徑(僅作參考):一,你這次回去先回原單位工作半年以上,然後攜你孩子一起再簽F2來美;二,可邀請你們雙方的父母來美國探親,順便一起簽你的孩子。以上兩個途徑都會有風險的,但比你回去後立即攜孩子簽的風險要小得多。特別是第二個途徑會可能有多種答案,甚至會出現孩子簽出了,雙方的老人家都沒有簽出,這時你隻能將你的孩子“寄”過來了。也會發生反之的情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