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催FBI,在司法程序中真正能起決定作用的是聯邦法官。 美國法官的地位是獨立於和高於政府行政部門的,法官的判決政府必須執行,除非政府上訴,要求上一級法院推翻法官判決,而且在這種上訴中政府能贏的機會,可以說少而又少 不過現在大家所謂WOM“成功”的案件都是政府律師願意和解,那些不能和解,要真正把案子打下去的,還沒有看到有結果出來(我的意思是法官做出判決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