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白兔請近, 想搞明白這個問題.
在你的舊貼裏有adjunct professor H1B的討論.
http://web.wenxuecity.com/BBSView.php?SubID=immigration&MsgID=251260
情況是:
有A 學校full-time offer. H1b 簽證
有B學校adjunct professor offer (有合同文件, 但無pay沒有W-2, 1099)
問題
1.完全沒有接受pay (沒有W-2, 1099), 隻是合作做研究, serve on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f graduate students, 也算“違反了H1B的規則” 嗎?
2.如果上麵問題的回答是“是的, 違反了”, 那怎樣才能如你所說 “改稱學術交流不就就行了嗎”
3.如果第一問題的回答是:“違反了H1B的規則”, 那在用A 學校的職位申請綠卡過程中注意材料的準備, 不提及任何B學校adjunct professor offer. 風險有多大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