OPT申請還是有大學問的

來源: 2004-02-21 01:08:58 [舊帖] [給我悄悄話] 本文已被閱讀:

以My Wife 的F-1 EAD Case 為例,

2002年9月20日送出EAD申請材料,結合當時申請一般60天,要求學校在其中的I-20上背書(希望)開始EAD日為2002年11月20日。當時學校DOS並未說明此日亦是I-20結束日。
等啊等到2003年2月仍未批,因拿到一家公司offer需馬上上班,遂去San Jose local INS早起排隊辦了張臨時EAD,至2003年5月有效。後來2002年4月中終於收到了姍姍來遲的正式EAD,有效期卻隻到2003年11月20日。心裏直罵可惡的移民局吝嗇。

因種種原因公司不願立刻辦H-1B而希望拖到2004年開春視有無project再定,遂於2003年8月中旬又遞上申請,信中闡明正式開始工作是從2003年2月開始,,能否再開恩續發一張EAD至2004年2月以完我wife想工作一年之心願又符合EAD必須在I-20結束日後140天內完成之規定?

又等啊等到2003年10月底仍無消息,遂去San Francisco local INS 看能否再辦一張臨時EAD。管事的一看材料,大筆一揮 “可!”。正在興高彩烈排隊等候拍照的時候,卻不料管事的又氣喘籲籲跑來“還未到90天,不可!”“90天後再來,一定給!”因為有了這句定心丸,My Wife遂向Manager保證EAD可預計工作至2004年2月沒問題。

90天到了,又去San Francisco local INS ,管事的一看材料,順手將Receit Number電腦中一敲,神情大變“你的case日前已被California移民局拒絕,Sorry, 我不能給了”

總結經驗教訓:
1。慎定EAD開始日,EAD開始日亦I-20結束日,將輸入學校電腦通知移民局。絕對理想的是第91天能開始上班的日子,不浪費EAD。

2。延期申請要早。萬一被拒,還有時間調整,且最好是一個有利與調整的時機。11月底-12月,Holiday Season, 老板手上無錢,公司人心慌慌,律師放假,學校關門...

3. 不見棺材不掉淚,在沒有拿到正式批件前,一切口頭承諾,不管他/她是多大的官,不能算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