急問:lawsuit的Summons一定要找別人寄嗎?
Lawsuit (for GC name check)file上去快一月了,當時沒有仔細想,就自己把Summon和Complaint寄給被告了。現在收到回執,準備給法院,才發現好象有規定不能自己寄,應該找一個與本案沒有關係的人寄。請問這很重要嗎?我現在已經寄了,還需不需要重寄?如果我把現在的回執交給法院,會不會因此案子被拒了?
另外,法院有一個“Proof of Service Summons and Complaint”的表,但那是給第三者寄件時用的,我這種情況應該不適用。那麽還有什麽表可以填嗎?還是隻能給法院一份回執的複印件?(我在LA,法院“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”)
昨天Post了一個帖子問填表的問題,沒有說清楚。回頭研究了一下才發現這個大問題。急死了,請大家幫忙指教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