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在2002年畢業後,為了辦簽證方便(以F2身份過來),把關係放到父母單位,還弄了假職位。(一共兩個月。) 其實並沒有真正工作。在DS156申請表上寫了這個工作。 後來辦H1簽證時申請表上沒有寫這段工作經曆 現在要辦I485,律師要求工作經曆。請問是否應該寫這段工作? 以後的背景調查會出問題嗎? 多謝指教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