叫本人回來辦理再次審核手續,這個人沒有理睬,結果抵達美國時被拒絕入境。領館有權撤銷已經簽發的簽證而不必給出理由,是否簽發簽證是一個國家的主權,就是已經發出的簽證也是可以撤銷的。 如果簽證上有停留時間限製,即使拿到六個月的I-94,最好也不要超過三個月,否則雖然在美國停留合法,下次簽證領館可能會認為你不守信用而找麻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