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,郵件丟失當然不是律師的責任,丟了要求補發,付費理所當然,而且人家也沒有另外加你費用啊。 2,應該OK 3,有語言要求的LC幾乎都要被audit,DOL看見這樣的要求,馬上就認為你們想排斥美國人,沒有什麽辦法 4,同事當然不是雇主,除非他/她現在高升了,我認為原來的信可以用 5,H4如果不是加拿大PR,隻有三個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