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的律師希望小弟遞交一個公證過的前老板的推薦信,以表明我在歐洲的工作經驗和內容。 請問這有必要嗎?對申請有幫助嗎?幫助大嗎? 我的情況是EB2,在歐洲工作快一年,在美國剛工作四個月。如果辦公證幫助不大,我確實不大想麻煩我在歐洲的前老板再去幫我辦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