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境的意思是被移民局控上移民法庭,並被法官做出一個removal/departation的判決,之後沒有在30天內上訴或上訴移民上訴委員會(BIA)但被駁回(dismiss).如果你沒有經過這個程序,那是被“拒絕入境”,而非“驅逐出境”。 被拒絕入境也是案底,隻是屬於移民法領域違規而非刑事法領域,通常是五年不準入境,驅逐出境則是十年禁止入境。如果有特別理由,在禁止入境的期間還可以申請豁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