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EB-3,2004/12月遞的LC,2006/6月底遞的I-140,7月中旬批的。聽說485必須要等到優先日到的時候才能遞,不知是否正確?另聽說I-140獲批後,即使失業也可在美合法居留,隻要在485批準之前找到相同類型工作即可,不知此說法是否正確?如回國,是否還是需要在國內再簽H-1?謝謝